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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配合协作 形成监督合力 共同推进依法行政
时间:2016-05-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近日,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与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经沟通协商,达成共识,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配合协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明确了配合协作的目的。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和政府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增强监督合力,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法治保障。

  二、深化了配合协作的内容。

  一是在工作安排上进行互相通报。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开展行政违法监督工作重要部署的文件及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大安排应及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制定关于加强行政监督工作安排和部署的文件应及时抄送同级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

  二是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上加强配合。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涉及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领域已作出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案件信息,符合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情形的,在通知行政主体的同时,应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同级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办理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类案件,发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督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整改,并向人民检察院及时通报整改情况。

  三是在履行职责中进行信息相互移送。人民检察院对受理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申诉,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情形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并将情况通报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政府法制部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构成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决定的重大案件信息、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的案件信息、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乱作为的案件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重大群体性上访的案件信息、行政执法机关被起诉的行政诉讼的案件信息、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告知检察机关的信息,应将其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

  三、突出了配合协作的领域。

   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违法多发领域和相同行政违法行为重复出现的部门,可以联合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调研,系统研究治理纠正意见,督促整改。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在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工作交流,在人员培训、理论研讨及法律政策咨询等方面相互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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