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9日,被害人杨某到梨树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控告,声称自己被伦某用一张已经被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证骗取贷款一百多万,而公安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侦查。
接待来访的控申检察官初步了解情况后,将案件移送到刑事检察部。刑检部检察官一方面与被害人开展座谈、制作询问笔录、收集欠条等书证,另一方面实地走访金融机构查询交易并询问证人,调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的财产情况,对案件的经过进行全方位的调查核实。
检察官抽丝剥茧,案情逐渐明朗。2016年,犯罪嫌疑人伦某将天源提子葡萄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向孟某借款55万,到期后无力偿还,便找到被害人杨某协商,让杨某用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了王某某借款65万用于帮助伦某还款,伦某取回土地使用证,并抵押给杨某、出具保证书,王某某的借款到期后,伦某无力偿还,再一次以杨某的房产证作抵押向王某借款85万用于还款,王某的借款到期后,伦某又向陶某借款130万元归还了王某,为了归还陶某的借款,伦某向杨某出具借款协议,将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借用杨某的房产证作抵押,向源泰村镇银行贷款130万元,归还了陶某。2017年5月,杨某在互联网上得知伦某抵押给自己的土地使用证已经被四平市铁西区法院拍卖,发现自己被骗了。在此之前,天源提子葡萄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已经被伦某的岳父鲍某某抵押给四平国丰小额贷款公司200余万元,并向孙某某抵押借款50余万,被法院查封,并由伦某参与了诉讼。
犯罪嫌疑人伦某将已经被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物向杨某借款,将杨某的房产多次抵押,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4月25日我院以合同诈骗罪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5月21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报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伦某。7月3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6日,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伦某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立案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所有具有刑事立案权的刑事立案机关,均属于刑事立案监督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