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依法对平东地区(四平市行政辖区内)内的省属四平监狱、公主岭监狱和四平市英城监狱发生的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3、依法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刑罚的执行和对监狱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4、对辖区内监狱在押罪犯又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5、依法对辖区内公安、监狱的刑事侦查活动实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对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实行审判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6、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事项。
7、负责监狱内发生的服刑人员的非正常死亡、伤害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法医鉴定等各项检察技术工作的协调。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9、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检察宣传工作、检察业务培训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10、管理全院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
11、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