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曹某以汽车修理部进货缺少资金、承包土地、开发楼为由,通过借款的形式,并以月息三分或六分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8万元。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曹某以自己开的汽车修理部进货缺少资金周转、承包土地为由,以3分至6分的高息为诱饵,通过借款的形式,向1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36万元,造成受害人实际经济损失107.57万元的犯罪事实。
曹某于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 1月16日批准逮捕, 2017年7月6日经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